 |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调入准运(4402)
|
 |
审批依据:
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文件。
审批条件:
偶蹄动物(猪、牛、羊)原饲养地无疫情。
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欲调入偶蹄动物种类、数量、品种、来源(即偶蹄动物饲养地);2.受理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核实偶蹄动物原饲养地疫情状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调入的决定;3.调入的偶蹄动物应当在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七天,无异常方可进入生产和流通环节。
审批时限:七天。
办理机构:兽医与兽药管理处 联系电话:5065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