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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共3项)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2项)
一、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三项: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第四项: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畜禽配种繁殖和治疗收费
  法律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山东省畜禽配种繁殖和治疗的收费标准》
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项)
一、检疫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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