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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共2项) | ||
|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1项) | ||
| 一、畜禽人工受精人员资质认定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人工受精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 |
| 青岛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1项) | ||
| 一、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消毒证明的核发 | ||
| 法律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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