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9项) |
| 市畜牧兽医局(13项) |
| 1、 |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 3、 |
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4、 |
对兽药市场的监督检查 |
| 5、 |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6、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 7、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调查核实 |
| 8、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病原微生物泄露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 |
| 9、 |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
| 10、 |
对疫点、疫区采取应急措施 |
| 11、 |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登记、备案 |
| 12、 |
畜禽养殖标识管理 |
| 13、 |
责令停止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6项) |
| 1、 |
动物防疫监督 |
| 2、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 |
| 3、 |
动物疫病检测、监测 |
| 4、 |
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
| 5、 |
组织实施免疫标识 |
| 6、 |
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规定免疫接种和消毒,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拒不改正的,代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