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核准条件: 动物(隔离)饲养场、种公畜站、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场、屠宰场(厂、点)、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等场所的选址、设计、建设、技术人员、防疫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2.实地勘察;3.批准,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核准时限:10天。 办理机构: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联系电话:286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