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务 公 开  
动物防疫条件核准(4405)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核准条件:
动物(隔离)饲养场、种公畜站、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场、屠宰场(厂、点)、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等场所的选址、设计、建设、技术人员、防疫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2.实地勘察;3.批准,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核准时限:10天。
办理机构: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联系电话:286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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