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核条件: 建厂选址、生产管理及质检人员、厂区、厂房设计建设、生产设备、质量检验机构及设施、相关规章制度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实地勘察;3.符合条件的,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筹建;4.筹建完成后实行审查和初验,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复验、终验;5.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审核时限:10天。 办理机构:兽医与兽药管理处 联系电话506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