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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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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核准条件:1.主治兽医具有国家正规院校全日制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级兽医师以上职称,或通过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中级技师以上《兽医职业资格证书》;2.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具备消毒、检查、化验等常规诊断、治疗器械;4.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
核准程序:1.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发给《青岛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对填报的申请表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3.组织所在地畜牧兽医工作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诊疗场所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4.批准、发证。
核准时限:10天。
办理机构:兽医与兽药管理处。联系电话:50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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