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青岛畜牧业概况
|
政务公开
|
行风建设
|
青岛畜牧兽医
|
地方品种
|
养殖技术
|
资料下载
 

青 岛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文 件

青 牧 发 [2011] 76号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全面、扎实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今年5月至2012年3月,在全市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等化合物。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特别要针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两个环节,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三)依法查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在奶畜养殖环节,敦促奶畜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禁止使用违禁兽药及化合物,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在生鲜乳收购环节,根据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奶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格落实生鲜乳“两证一单”制度和检验留样等制度;对故意非法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等非食用化合物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从重从快惩处。
二、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通过对生鲜乳养殖与收购环节的巡查、监督和抽检,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对查处的非法添加行为,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
(二)建立承诺制度。各有关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所有奶畜养殖场(户)、奶站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强化诚信自律。在生鲜乳养殖与收购环节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奶农与奶站树立安全意识和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组织奶农与奶站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高度警惕虚假新闻所造成的社会恐慌。
(五)强化科普宣传。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添加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每一个奶农和每一个奶站,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行为。
三、严格落实责任体系
(一)落实主体责任。奶农、奶站要依法履行生鲜乳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引导科学喂养,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生鲜乳质量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细化、明确监管岗位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执法培训,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和成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在人力、物力和经费方面的支持,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及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送),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情况报市局药政药械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陈月明 电话:85065210
邮 箱:ymc777@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生鲜乳 监管 非法添加 通知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中国·青岛畜牧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 All copy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研究所

鲁ICP备05025070号 3702002005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