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开展养殖场(户)备案登记管理,健全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强化养殖环节全程监管,推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做好养殖场(户)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养殖场区备案,全面做好登记工作
(一)集中开展现有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在对辖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在今年二、三季度集中开展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备案,9月份完成辖区内备案工作,于10月1日前以电子版分畜种上报市局畜牧处。
1、备案品种及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马、驴、驼、骡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蜜蜂存养50箱以上。
2、备案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区选址科学,符合城乡规划,且场区内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划分合理;二是场区设施齐全,须具有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三是建立了完备的畜禽养殖档案;四是拥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且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3、备案程序。一是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区,申请人要向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申请材料具体见附件1)。二是现场核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成立现场核查工作小组,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区进行现场核查。三是登记备案。经现场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区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4、畜禽养殖代码发放。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作为该场区的养殖档案编号,并在当地媒体公布。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一场一码,不得重复。
各区市行政区域代码:
黄岛区:370211;崂山区:370212;李沧区:370213;
城阳区:370214;胶州市:370281;即墨市:370282;
平度市:370283;胶南市:370284;莱西市:370285。
(二)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备案程序。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一是符合规划。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二是备案申请。认真核实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提供的土地使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三是核查认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三)全面做好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登记。对达不到备案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实行登记制度,凡存栏生猪、牛、马、驴、驼、骡2头以上,羊10只以上,家禽300只以上,兔30只以上的养殖户养殖场户均要进行登记。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备案登记表》自行设计《养殖场户登记表》,登记与备案工作同步进行,于10月底以前完成登记,形成电子文档并分畜种汇总后,上报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四)及时报送备案和登记信息。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的备案和登记情况,分畜种填写《青岛市畜禽养殖场区备案汇总表》(附件2)和登记汇总表,每年1月1日、7月1日分两次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局畜牧处。
二、健全完善畜禽养殖档案管理
(一)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档案管理的指导。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备案畜禽养殖场完善《办法》中养殖档案设立内容,《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式样见附件3,各区市或养殖场区可按照统一制式自行印制。积极推广支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二)做好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建立档案工作。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达不到备案标准的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凡存栏生猪、牛、马、驴、驼、骡2头以上,羊10只以上,家禽300只以上,兔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登记之后,要按照备案养殖场区要求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
三、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建立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区市对辖区内养殖场区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以及防疫制度等,采取统一制作的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严格畜禽养殖者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加强日常监测工作,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格投入品使用监管。畜禽养殖场区严禁添加“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
(二)推进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场区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结合其他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结合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区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要限期改正。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将注销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区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安排相应扶持项目。四是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制度。对使用“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养殖场(户)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监管和监测,且5年内不得享受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
(三)搞好畜禽养殖场区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畜禽养殖场区的监测工作,发挥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的开展养殖场区投入品、非法添加物、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对所有畜禽养殖场区及散养户(重点是生猪、肉牛、肉羊)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将养殖场区各项信息录入备案表和养殖档案,并对安全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
联系电话:85065202 邮箱:like6511@sina.com
附件:1.青岛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及登记表
2.青岛市畜禽养殖场区备案汇总表
3.青岛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畜牧 备案 监管 通知
抄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青岛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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