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畜牧兽医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杜绝“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河南等地发生的“瘦肉精”事件中,个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受到严厉查处,教训十分深刻。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以此次事件为反面教材,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顿方案和整改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动监站、每一个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大对动物卫生执法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严格工作规程,严格责任追究,形成多渠道监督制约机制,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群众反映的执法人员不作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滥用职权等伤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杜绝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多种形式搞好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严格考核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通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干、纪律严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严格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有关检疫规程要求,加强对动物检疫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有效实施检疫申报制度。要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做到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对猪、牛、羊还必须查验免疫耳标。对免疫档案完备、在有效免疫期内、临床检查无异常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调出我市的动物,还要按比例采样进行重要动物疫病监测,无异常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查验进入屠宰厂动物的检疫证明、耳标佩戴、证物是否相符等情况,严格进行动物宰前健康检查,必要时要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耳标、证物不符的动物严禁屠宰。要严格实施屠宰同步检疫,应检部位不得漏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办法,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切实加强各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指导监督养猪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对养猪场户的生产环节和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要定期开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贮藏等环节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理,绝不姑息。要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现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监督畜(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注水肉或怀疑为注水肉的,不得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四、扎实做好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牲畜耳标、免疫证明等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实行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完善领用发放记录、台账,做好电子化管理。要责任到人,确保能根据免疫证、耳标和检疫证编号追溯到领用人和使用者。要严格控制和掌握检疫标志、牲畜耳标、免疫证明使用数量,坚决杜绝买卖、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等行为,严禁违规将检疫标志、牲畜耳标、免疫证明提供给动物生产经营者私自滥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着力强化部门联动和舆论宣传。要加强与编制、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商务、食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通过发放明白纸、告知书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向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销等有关业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畜产品安全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要健全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有效保障动物卫生及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执法 动物 防疫 通知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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