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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文 件

                         青 牧 发 [2011] 17号

关于开展畜牧业品牌创建和“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活动的意见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加快实施畜牧业品牌化带动战略,进一步提升青岛市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牧业品牌创建和“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活动。为此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要求,以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提升畜牧业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和综合竞争力为重点,立足本土优势,健全完善品牌畜牧业发展机制,实行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培育一批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畜牧业品牌,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畜产品品牌,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和青岛市级名牌畜产品,带动全市畜牧业整体水平提升,为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提供产业支撑。
  二、创建目标
  按照全市品牌畜牧业发展总体要求,突出特色品牌基地打造、区域品牌塑造、名牌畜产品创建、推介、营销五个方面工作。以“品牌创建”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把标准化生产理念贯穿到名特优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加快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认证,评选名特优畜产品,加大营销推介,做大做强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特优畜产品,促进全市畜牧业品牌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重点开展“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活动。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畜牧业品牌基地建设步伐。培育标准化特色品牌基地是实行品牌经营的基础。要把加强畜牧业品牌创建工作和畜禽养殖“千场百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生产优质、安全、生态、高效畜产品为目标,尽快建设一批全省乃至全国最高水平的畜牧业设施生产基地、规模生产基地、特色生产基地和畜产品深加工出口基地。
  (二)积极开展畜产品商标注册和质量安全认证。注册商标、开展质量认证是发展品牌畜牧业的必备条件。在畜产品商标注册方面,要打破传统思维,突破地域界限,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各类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创建。要把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认证作为畜产品品牌培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发展原则,实现畜产品质量认证的突破性发展。
  (三)切实抓好品牌畜牧业生产营销主体的培育。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牧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品牌畜牧业的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企业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建设,在畜禽养殖、初加工、产品营销等方面重点培育品牌生产经营主体,加大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引导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继续保持畜产品出口优势。要切实强化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品牌意识,增强培育品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要强化品牌主体的自律意识,加强品牌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品牌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维护品牌形象。
  (四)组织开展品牌畜产品评选活动。开展“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活动,活动分为五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1月20日-3月20日)。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青岛畜牧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认定办法,明确评选条件和要求,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踊跃参评。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本辖区内名特优畜产品进行调查摸底。
  2.申报推荐阶段(3月21日-4月10日)。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申报表》及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商标注册复印件、工商注册复印件、产品认证复印件等),于3月30日前报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过认真的初审后,于4月10日前报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资格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31日)。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参评的畜产品进行资质审查,并会同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参评产品进行市场调查和资格审核。
  4.品牌评选阶段(6月1-7月20日)。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5.品牌发布推介阶段(7月21日-10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名单,颁发证书,组织“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所属企业参加2011年青岛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广泛推介名特优畜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成立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见附表1),负责畜牧业品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畜牧业品牌评审工作的组织、制定评选办法(见附表2)以及日常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发展共识。品牌创建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抓手。要统一认识,把培植畜牧业品牌、发展品牌畜牧业作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畜牧业效益的战略举措来抓,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要从创建品牌、培育名牌的实践中总结规律、把握特征,开阔思路、创新方式,齐心协力抓好品牌畜牧业的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
  (三)加强培训指导,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举办畜牧业品牌创建培训班,邀请品牌策划专家剖析畜牧业品牌打造的成功案例,传授品牌创建的基本知识;要通过开办研讨会等形式,对畜牧业品牌创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增强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品牌意识。要加强对品牌创建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实际,及时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促进品牌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畜牧业品牌创建工作的扶持力度,对获得“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的企业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投入,整合资金,完善政策,形成注册品牌、认证品牌、推介品牌、争创名牌的强大合力,推动我市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
     2、“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 评选认定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畜牧业 品牌创建 评选活动 意见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1:
                        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

主 任 隋振华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副主任 鹿 英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闫立良 市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师
谢 华 市畜牧兽医局副巡视员
成 员 王 焘 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
陆 红 市畜牧兽医局防疫处处长
刘玉航 市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处长
戈 新 市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
李 彦 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监测站研究员
刘均华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
刘 刚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研究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王焘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青岛市地方特色畜产品的公共品牌,提升全市畜产品的知名度和畜牧业品牌整体形象,促进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开展“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是指在青岛市范围内养殖生产和初级加工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优质畜产品。
  第三条 参加“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的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其中之一的认证,参选企业五年来未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 对参加冠名“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称号的企业,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和市民认知度评价为主、兼顾社会贡献率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该类产品的养殖规模、生产加工量,占总分值的30%。
  第九条 质量评价主要体现为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占总分值的30%。
  第十条 市民认知度评价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对其产品认可和接受程度,占总分值的30%。
  第十一条 社会贡献率评价主要体现为该类产品对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占总分值的10%。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前期调研、基层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参选名单。
  第十三条 将“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标准和参选产品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提出“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评选意见。
  第十五条 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评选结果,提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局办公会议审定后,将评选结果通过青岛畜牧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六条 通过青岛畜牧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获“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冠名企业的,在使用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积极宣传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积极参加有关展销活动。
  第十九条 允许获得“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称号的企业,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已获允许冠名“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称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使用权: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冠名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冠名“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称号的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冒用、伪造“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青岛市畜牧业品牌评审委员会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的问题,也可申诉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名特优畜产品30佳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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