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农牧信息

*** 信息未经本网站确认,仅供参考。

畜牧机构
政务公开
畜牧公告
重点工作
统计信息
政策法规
招商引资

      
质检总局发布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再加工的通知
2006-12-30

  昨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今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加工的原材料,若发现有企业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局在刚刚发布的《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生产销售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
  《通知》要求企业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以及销毁地点、方式、数量、时间和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通知》所说回收食品包括: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国家质检总局强调,发布该《通知》是基于近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受到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的普遍关注。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返回首页

中国·青岛畜牧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 All copy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青岛市畜牧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研究所
电话:0532-7670287 7695805 传真:0532-7695876

webmaster E-mail :  qdxumu@public.qd.s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