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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胶州市对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优 惠 政 策
·在胶州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对设在胶州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胶 州 市 对 外 招 商 引 资 奖 励 办 法
一、奖励范围:市内外和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自然人。
二、奖励项目
(一)引进世界500强项目奖
每新引进1个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500强项目(指2000年以来列入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500强企业),奖励价值30万元左右的轿车1辆;每新引进1个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500强项目,奖励价值60万元左右的轿车1辆。
(二)引进大项目奖
1、引进工业大项目奖。每新引进1个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奖励价值30万元左右的轿车1辆;每新引进1个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价值60万元左右的轿车1辆。
2、引进商贸大项目奖。每新引进1个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商贸项目,奖励价值30万元左右的轿车1辆;每新引进1个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项目,奖励价值60万元左右的轿车1辆。
三、奖励方式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将奖励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由市政府统一进行奖励。
(一)对上述项目开工建设、设备到位或实际资金到位10%的,按相应标准的30%兑奖,其余部分3年内按照出资比例兑现奖金,一次性到位资金达到80%的,一次性兑现全部奖励。
(二)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单位和项目引进人,一个项目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获奖项目可兑现轿车或同等价值的奖金。2002年1月1日之前引进的项目追加投资的,不予奖励。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获奖项目申报,需提供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项目实绩介绍资料及受益方面认定书。
(二)项目资金到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可随时申报认定。
(三)根据申报,由市外经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外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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